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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认为“公共”一词可以广义地用于指称不专属于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空间。大到城市所有市民使用的公共广场,小到住宅内多户居民合用的门厅都可以使用“公共”的称谓。例如赫曼·赫茨伯格(HennanHertzberger)在《建筑学教程》中所阐述的公共概念,他认为“公共”(public)和“私有”(private)的概念在空间范畴内可以用“集体的”(collective)与“个体的”(individual)两个属于来表达。
“公共”是相对于“私密”而言的,秘密之外的所有领域和场所都可以理解为公共空间,是公众可以自由进出、自由交往的地方。“公共的”表明它是一个“对于任何一个人在任何时间内均可进入的场所,而对它的维持由集体负责:私密则表明该空间是由一个小群体或一个人决定可否进入的场所,并由其负责对它维持”。具备公共性的地方才真正具有公共空间的意义。公共空间无疑与公共场所有非常密切的联系,如广场、接到、公园、车站、商店等都可以理解为公共场所,它们是所有人都能够共同享用的地方。因此公共空间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。
在建筑学的范畴里,我们常说的公共空间是指与私密空间相对立的,有管理人或控制人,在人员流动上具有不特定性的一定范围的空间,或者称不特定多人流动的特定管理或控制空间。“公共空间”被定义为:向全体公民开放的,承载社会公共生活的,并由城市中的物质实体要素所建构的空间。它与开放的媒体、活跃的网络论坛、深入民间的社会组织等一起承载了城市“公共生活”的全部内容。